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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的通知

以下为医疗卫生领域公开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节选,完整文件及适用范围请查阅原始发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对现有职业病医院进行校验。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六、职业病医院要具备常见职业病诊疗能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应当包括以下专业方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肌肉骨骼疾病专业)、急诊科、内科、外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口腔科、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麻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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