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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关于建立常态化巡回医疗制度的通知

以下为医疗卫生领域公开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节选,完整文件及适用范围请查阅原始发布。

(一)国家巡回医疗。委属(管)医院、局直属(管)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含中医类),选派政治素质过硬、技术水平良好、医德医风端正、身体心理健康,并且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组建国家医疗队。国家医疗队以中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每支队伍不少于8人。

(二)省内巡回医疗。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19号)工作部署,参照国家巡回医疗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省内巡回医疗制度。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医院要参加省内巡回医疗,省内参与巡回医疗的范围要扩大到所有三级公立医院。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医院,赴县域开展巡回医疗;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市级医院,赴县、乡开展巡回医疗;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县(区)级医院,赴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并组织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巡回医疗。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院积极参与巡回医疗。

(一)国家巡回医疗。重点关注中西部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聚居县、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适当扩大巡回范围、延长巡回时间、增加巡回人数。

(二)省内巡回医疗。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协调好国家和省内巡回医疗,结合对口支援帮扶关系,保持对省域内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等重点县的全覆盖,同时避免地点和时间扎堆,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市内巡回医疗队赴协同发展规划对应省份、有对口支援关系的省份,以及周边远郊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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