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儿科服务供给。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尚未提供儿科服务的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名单,督促指导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要求设置儿科,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结合医院所在地儿科医疗资源布局、医院专科基础以及儿童就医需求,有序规划儿科门急诊和病房。在推进儿科设置期间,要通过医联体牵头医院派员下沉、对口帮扶医院支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等形式,帮助尚未完成儿科设置的医院不迟于11月底提供儿科服务。
2.增强儿科服务能力。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加强儿科医师、护士配备。结合辖区内儿童患者就诊需求,参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面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科、内科等专业医师积极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医师,按规定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上岗服务。要通过薪酬分配机制等改革,稳定和壮大儿科医务人员队伍。
3.改善儿科医疗服务。医院要优化儿科设施环境布局,结合儿科医疗服务特点,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导诊等提升儿科服务便利化、舒适化、智慧化水平,改善就医体验。
(二)每个地市至少有一家医院提供心理门诊、睡眠门诊服务;推进全国统一心理援助热线12356的应用;全国举办超过5000场次国家和省市级专家心理健康知识讲座。
4.提供优质门诊服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二级以上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参照《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规定设置心理门诊、睡眠门诊,其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医院等应创造条件设置心理门诊、睡眠门诊。11月底前,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所医院,直辖市的区县至少有1所医院提供心理门诊、睡眠门诊服务。进一步加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力度,合理配置心理门诊、睡眠门诊人员。充实医疗机构心理咨询人员并加强管理,满足服务需求,保障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