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疾控部门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预警、疫情报告和信息公布制度。制订完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
(三)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军队健全传染病协同监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制订信息共享清单,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开展定期会商和协同指导等工作。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创新医防协同工作机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室和疾控监督员作用,提升诊断报告、结果反馈、风险管理等工作质效。疾控部门健全平急转换机制,常态下开展传染病监测和日常风险评估,一旦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况时,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题风险评估,持续跟踪研判,为有效应对处置提供支持。
(一)优化现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首诊负责制,强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职责,到2030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全覆盖。修订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促进法定报告和主动监测相结合,动态调整报告病种和事件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和发热门诊(诊室)就诊量、重点传染病在院患者数及重症、死亡病例情况监测。强化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临床危重症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等异常健康事件的病原学诊断报告,将异常健康事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