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分别符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建筑和消防等要求,实行分区管理。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报告。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医疗资源富余地区的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需要探索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并做好床位调整后关联事项的变更,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推广团队服务,围绕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支持药师、营养师等加入服务团队,满足老年人科学用药、营养改善等需求,最大限度帮助老年人维持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内部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服务转介与衔接。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