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同时废止。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地方医保部门确定。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