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门(急)诊医疗质量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门(急)诊医疗质量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门(急)诊诊疗信息页(以下简称信息页)是医院根据门(急)诊病历和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就诊期间产生的各项信息汇总形成的反映患者本次就诊过程的信息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
信息页不纳入门(急)诊病历,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以电子数据集或电子文档等适当形式保存。
第四条信息页相关信息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相应的部门或系统记录。其中,患者基本信息应当于患者首次在本院就诊时完整采集,并在患者再次就诊时更新,保障相关信息准确性。
医院应当在实名就诊的基础上,为患者建立与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的唯一标识号码,保障患者相关信息可使用标识号码进行检索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