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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下为医疗卫生领域公开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节选,完整文件及适用范围请查阅原始发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支持创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强化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体责任,提升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方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全面提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实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缩短药物临床试验启动用时。

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开展试点。试点区域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研发创新工作,已经出台较为完善的药物临床试验配套管理和支持政策,在创新药临床研发领域的产业服务能力强;已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能够对照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建立配套工作制度,高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项目范围为1类创新药(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疫苗产品等除外)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不受区域限制,需在境内外至少获批过3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实施及药物警戒管理经验,能够在临床试验申请提交前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

1.试点机构原则上为试点区域内的国家医学中心或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且已建立在申请人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提供临床试验项目立项、伦理审查、合同审查服务的工作制度。试点机构承担试点项目相关专业已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且在该专业领域已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完成过至少3项创新药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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